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理想信念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切实保障学生的课堂教学秩序与效果,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强化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评优评先工作;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督促、检查学生上课情况;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和校纪校规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农村、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校按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专职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应带满一届学生,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七条 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职辅导员应是中共党员,具有一定的学生干部经历;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工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的方式,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规定进行选聘。
第九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两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 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新聘任辅导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辅导员培训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计划,定期举办辅导员岗前培训、专题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不断丰富辅导员学习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拓展辅导员学习交流的空间。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辅导员培训由学工部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建立辅导员学习考察制度。定期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业务进修,使其开阔眼界,丰富阅历,提升能力。辅导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学习考察等,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学校支持辅导员按有关规定攻读与本岗位相关的博士学位或进修有关课程,并按专业教师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管理岗位聘任“双线”晋升制度,以此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围。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一)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一般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二)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参照专业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进行。实习期满后任职一年(含)以上,根据本人申请按照评审资格条件,可评助教;聘为助教满两年(含)以上,根据本人申请按照评审资格条件,可评讲师;聘为讲师满五年(含)以上,根据本人申请按照评审资格条件,可评副教授;聘为副教授满五年(含)以上,根据本人申请按照评审资格条件,可评教授;
(三)取得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辅导员应承担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课、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党(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四)专职辅导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根据其工作特点,将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定为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教学工作量,将学生党课、团课、形势政策课、就业指导课、学生及学生干部培训课,指导学生开展文化素质教育活动,举办的各种讲座以及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作为职称评聘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管理职级聘任
(一)学校比照科员级(九级)、副科级(八级)、正科级(七级)、副处级(六级)、正处级(五级)落实专职辅导员管理职级,根据专职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予以聘任,享受校内相应绩效工资待遇;
(二)新选聘专职辅导员实习期满后可聘为科员级专职辅导员;在科员级专职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含)以上(含实习期),且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其余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聘为副科级专职辅导员;在副科级专职辅导员岗位任职满三年(含)以上,且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其余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聘为正科级专职辅导员;在正科级专职辅导员岗位任职满三年(含)以上,且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其余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聘为副处级专职辅导员;在副处级专职辅导员岗位任职满三年(含)以上,且至少有一次考核结果为优秀(其余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聘为正处级专职辅导员。
第十六条 按照5元/(生·月)标准设立带班辅导员岗位奖励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兼任心理健康教育专员、学生资助专员、就业工作专员的辅导员,享受专项工作补助200元/月,纳入辅导员奖励绩效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队伍是学校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对优秀的辅导员给予重点培养,在选拔中层干部时重视选拔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干部,也可根据个人的条件和志向,向教学、科研工作等岗位输送。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由学工部负责对全校辅导员进行宏观管理、培训、督查及考核等工作。院系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日常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对辅导员进行年度考核。按照《山西传媒学院辅导员考核管理办法》,由学工部具体组织实施。辅导员考核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效的标准,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部门与学生相结合的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与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外出培训、奖惩及校内辅导员岗位奖励绩效工资等挂钩,并报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备案。考核为优秀者,按照《山西传媒学院辅导员岗位奖励绩效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应调离辅导员队伍。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解聘或转岗后取消以上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中共山西传媒学院委员会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