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辅导员进公寓的工作目标是将思想政治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学生公寓。依据辅导与工作职责和学生公寓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定期到学生公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健康,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为学生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和指导。
第三条 辅导员要根据各专业特点指导学生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宿舍文化,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条 辅导员应督促学生做好宿舍内的卫生工作,指导宿舍长开展工作,加强宿舍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更好地发挥作用宿舍的育人功能。
第五条 辅导员深入学生宿舍,及时收集和反映宿舍基础设施状况、公共区域卫生等情况,如有问题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六条 如果公寓发生突发事件,辅导员应及时赶到,按照相关程序处理并及时上报,防止事态扩大,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 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自救能力。加强对学生公寓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学生在公寓内赌博、吸烟、喝酒、打架、使用违禁电器等违纪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辅导员要对学生实施养成教育,不断巩固成绩提升标准,积极引导学生所在宿舍要在实现“红旗宿舍”的基础上,鼓励学生争创“党员宿舍”。
第九条 辅导员需要每周至少进学生公寓一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考核成绩要作为辅导员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