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高校辅导员做好大学生学业指导工作是关系学生能否顺利毕业、取得学位的重要保证,是学生工作的重要部分,对大学生的个人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辅导员对学生学业上的关注及指导,应该建立在掌握当代大学生的普遍心理状态及对学生整体学习氛围营造的基础上,针对学习问题生分析原因、归纳方法、总结规律,摸清大学生学业指导的方法脉络。
第三条 学生是学校教书育人的主体,学业是学生的立身之本,学业辅导应注重挖掘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提高其自主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辅导员应该对学生在大学期间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学习目标和学习内容进行辅导,掌握造成部分大学生学习问题的原因,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辅导、情感人文关怀,主题教育等活动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习任务,获得解决实际的问题经验和方法。
第五条 开展学生学业指导包括:环境适应辅导、学习方法辅导、思想意识辅导、发展规划辅导、拓展能力辅导等方面。通过辅导使学生产生学习兴趣,掌握学习方法,挖掘学习潜能、提高学习能力,树立学习目标、做好学业规划,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第六条 辅导员要通过和任课教师沟通交流,发现学生学习存在的问题,组织任课老师和学生交流,做好沟通教学双方的桥梁,满足学生学习需求,保证教学质量。
第七条 辅导员要及时和家长沟通,一方面是履行告知家长的责任,另一方面形成家校合力,更好地解决问题。特别是因为家庭原因造成的学习下降问题,如家庭重大变故、经济变故、性格问题等,和家长沟通可以掌握情况,有效解决问题。
第八条 辅导员进行学业知道的时候不仅要提高自己的辅导能力,更要注意方式方法,对不同原因的问题要用不同的方法解决,做到标本兼治。
第九条 辅导员要重视朋辈教育的力量,开展优秀学生的帮扶活动。通过优秀学生帮助问题学生,在自控力、学习热情等基本问题上得到改善和进步。
第十条 学生学业指导开展情况和实效作为辅导员履行工作职责的佐证材料和开展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