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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传媒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1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力求公开、公正、公平,突出育人实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岗在编专职辅导员。担任辅导员工作一学年期间,事假、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人员及辅导员工作不满一学期的人员参加考核,不参与考核等级评定。

第二章 考核标准及程序

第四条 辅导员考核以规定的辅导员工作职责和工作实绩等为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和能力,尤其是在完成重大任务中的表现,重点是对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

第五条 考核以学年为单位,一般在学年结束时进行。在辅导员做好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由学工部、二级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考核指标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科学公正。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辅导员自我总结

辅导员认真开展自我评议,对个人一学年的工作做出全面总结,按照学工部具体工作要求,向所在学院党总支提交工作日志、述职报告和相关材料。

(二)学生测评:占30%。各二级学院党总支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在学生中开展民主评议,掌握学生对辅导员的测评情况。参与测评的学生可按照学号尾号随机抽取,并且不少于辅导员所带学生总人数的50%

(三)学院考评:占50%。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依据辅导员日常工作职责,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根据《山西传媒学院辅导员考核测评定性定量指标》的要求,对辅导员的思想道德、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三个指标进行打分,填写《山西传媒学院辅导员考核二级学院评议表》(附件2)。

在评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量化考核的标准,以辅导员各项工作的汇编佐证材料和工作日志作为打分的依据。

(四)学工部考核:占20%。学生工作部门根据辅导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和个人业绩对辅导员进行测评。着重考核辅导员个人在学生工作研究、辅导员队伍建设和重大突出贡献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七条 辅导员最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级参照标准如下: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能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优良的师德,能出色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并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深受学生好评。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师德良好,能较好地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学生评议均较好。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基本能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能力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不能正确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按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有关规定,优秀名额控制在专职辅导员总人数的15%以内。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职务晋升、评优评先、津贴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凡连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为基本合格的辅导员,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应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在考核学年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同等情况下可以优先确定为优秀等级:

(一)辅导员所带班集体中,有获省级以上表彰的;

(二)辅导员所带学生中有2人及以上获省级以上表彰的;

(三)在应对危机事件或重大舆情等维护校园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校表彰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评等级直接为不合格:

(一)在师生中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

(六)与学生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八)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学生资助和辅导员考核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在考核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

(一)全年累计因病因事离开本职岗位30个工作日以上的;

(二)辅导员所带学生中出现打群架等群体恶性事件的;

(三)每学年学生受各类违纪处分累计超过所带学生人数5%以上者;

(四)在考核年度内与所带年级学生谈话比例低于《山西传媒学院辅导员谈心谈话制度》要求人数比例的;

(五)在考核年内走访学生宿舍走访少于30次者;

(六)辅导员会议及培训无故缺席3次以上者;

(七)辅导员无故旷班两次或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

(八)山西传媒学院辅导员考核二级学院考核评议中得分低于70分者。

第十三条 兼职辅导员、聘用辅导员参考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