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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传媒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0-10-07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院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增强挫折承受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文件要求,结合我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学生”是指具有山西传媒学院学籍的学生(包括普高、成人)。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学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要注重和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培养,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第四条  面向全体学生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学生自我心理保健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节,提高心理承受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  对有心理困扰和心理障碍的学生,要进行热情细致、科学有效的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克服障碍,走出困境,逐步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六条  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必要的跟踪测查和门诊咨询,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以利于开展针对性的工作和研究,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校的教育管理提供服务。

第三章   实施途径

第七条  全体教职工要注重教育、管理、服务等环节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努力把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渗透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过程之中。

第八条  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如开设公共选修课、举办专题讲座、开展团体辅导活动、举办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报纸、广播站、思政网等媒体进行普及宣传教育等。

第九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设咨询门诊,为来访的学生提供认真、耐心、科学的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条  各系在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同时,要配合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积极开展心理测查工作,并根据测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做好约访、重点控制等危机干预。

第十一条  对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积极与有关专家或医疗单位取得联系,予以更加有效的治疗。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全体教职工要牢固树立关心学生心理健康的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环境,因时、因地、因人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在普及教育过程中,要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以利于学生及时、准确地了解与自身心理健康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  心理测试所用的测试手段要科学、规范、不能简单地靠量表测试结果下结论,要辅助以对个体的学习、生活、家庭等环境和内容的调查研究。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是学生心理保健重要而有效的方式,在咨询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主体性原则:以来访者为主体,咨询过程中坚持平等、协商、启发,以促成来访者对问题的自省、自悟,注重充分调动来访者的主观能动性。
    2、无条件接纳原则:对来访者的感情要深切体察、理解,不存偏见的给予接纳,给予真诚的关怀和帮助。
    3、保密原则:要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严格保管,予以保密。在进行教学、科研和写作等专业工作需要采用来访者案例时,需以不暴露来访者为前提。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下设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普及教育、心理测查、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日常事务,机构成员由专业的心理学老师以及德育工作者组成。学院应按照教育部及教育厅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专职教师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同时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配备兼职教师。

第十七条  学院全体学生管理系统的老师都应进行心理学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对心理健康重要性的认识和心理健康知识的了解与掌握。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机构成员的专业培训,把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列入学院师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保证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

第十九条  心理咨询员应定期接受专业督导,以培养其高尚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二十条  聘请省内知名专家为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顾问,对中心工作进行督导、同时对学生展开热线咨询、定期坐诊等服务。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不少于每年生均5元的标准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日常经费,经费的支出严格按学院的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普查、量表、专业书籍和音像制品的购买、业务培训、外请专家讲座、咨询和督导、办公设备和训练设备等的购置。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工作每小时按1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由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考核、申报,经教务处核准按教学工作发放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