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传媒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综合平台。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私自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学生勤工助学相关规定。
(二)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提出使用计划。
(三)确定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年度计划,对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的报送工作。
(五)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深化勤工助学育人内涵,培育、选树优秀学生和典型事迹,强化勤工助学育人成效宣传展示。
(六)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 二级学院要引导和组织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与勤工助学,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结合劳动教育开展,统筹规划好勤工助学的组织、实施、总结等事宜,加强与用工单位的联系配合。
(二)接受本学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申请,及时推荐、审批学生上岗,做好本学院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信息台账。
(三)积极挖掘和选树典型人物和优秀事迹,加强勤工助学成效的宣传展示,提高育人成效。
(四)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加强受资助学生感恩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强化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八条 用工单位严格依照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做好相关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考核标准。
(二)招聘、录用勤工助学学生,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根据上岗学生实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完成质量等进行考核,并及时申报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工作期满后及时对学生的工作进行考评;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四)加强上岗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五)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六)用工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岗原则: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每学年初向学生工作部申报用工计划,学生工作部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设置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用工单位因临时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临时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工作内容主要包含:
(一)校园内公共教学、活动场所的管理、服务、保洁等适合学生并对学生无危害的工作。
(二)学生工作助理、教务助理、行政党务工作助理、图书馆协理员、档案馆助理等工作。
(三)与专业学习相关的摄影、摄制、新媒体运营、活动策划、新闻采编等工作。
(四)其他适合学生从事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岗位申报及上岗程序:
(一)用工单位填写《山西传媒学院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申报表》(附件1),填写岗位名称、需求人数、工作内容、学生申请条件等,由用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学生工作部。固定岗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申报,聘期一般为1学年;临时岗需至少在工作开始前5个工作日进行申报,设岗时间不超过1个月。
(二)学生工作部汇总岗位申报情况,根据用工单位工作性质,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岗位进行研究审核后,在“‘一站式’线上智慧服务平台—‘学工系统’”(以下简称“学工系统”)公布最终确定岗位数。
(三)用工单位登录“学工系统”,完善招聘信息后并将岗位及时发布。
(四)学生登录“学工系统”,选择意向用工单位,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面试,合格后录用上岗。
(五)用工单位通过“学工系统”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操作。
(六)学生工作部对录用名单进行审批,并组织用工单位与学生签订《山西传媒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附件2)。
第五章 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原则上每小时12元。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原则上每小时18元。
第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用工单位每月对固定岗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并将《山西传媒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工资表》(附件3)由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次月5 日前报回;使用临时岗的用工单位,在工作任务结束后的5天内,将《山西传媒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工资表》(附件4)报回。学生工作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部发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经学生工作部备份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传媒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山传院发〔2021〕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