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传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提高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服务水平,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晋教财〔2019〕99号)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学院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相关部门信息数据,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安排学生资助资金以及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学生资助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指导各学院规范实施,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对学生受助情况进行备案等。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工作组,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资助专员、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工作,监督管理班级评议小组,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动态跟踪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并及时调整认定资格;各学院可结合本院学生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细则报送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九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小组成员通过民主推荐产生,一般不少于本班学生总人数的20%。推荐时应充分考虑性别比例、普通学生占比、宿舍覆盖等因素,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当回避参与本班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以适当方式在班级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类型
第十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学生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情况、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身体健康状况等。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三种类型。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指国家重点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抚对象学生等。上述对象原则上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实行重点保障、应助尽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指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是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疫情或突发意外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父母因年迈、患重大疾病导致劳动能力较弱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属于单亲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在校学习、
生活基本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指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且未达到特殊困难和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多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生未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平均水平,存在铺张浪费、购买高档物品、擅自校外租房、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等奢侈消费行为;
(三)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困难程度等,经查证存在非诚信行为;
(四)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9月进行集中认定,因突发状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申请。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
(一)提前告知。学校、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准确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班级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山西传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个人承诺书》(附件)。突发困难临时申请,须同步提交灾害、疾病、事故等佐证材料。
(三)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在校月可支配资金(含家庭供给、亲友社会资助、奖学金、各类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收入等全部收入总和)、日常合理衣食住行消费水平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拟认定名单及困难等级;评议过程中可通过个别谈话、数据比对、家访、生源地函询等方式核实学生家庭实际情况,提升认定精准度,全程严格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严禁泄露敏感信息。
(四)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途径向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学院在接
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途径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在接到复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五)学校认定。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建档备案。学院按学年整理装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佐证材料,建立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生工作部整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评审报告并分类装订归档,同步按照上级要求完整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凡属于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抚对象学生的,当予以重点关注,按照“重点保障、据实认定、应助尽助”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保障范围。
对上述范围内未主动提出认定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辅导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动员学生按程序申请认定。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接受各级教育、财政部门
的监督和指导。各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监管,对认定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调整机制,每学年定期进行资格复查,不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随机抽查核实。对经查实弄虚作假、存在奢侈消费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纳入校院不良诚信名单,取消其当年认定资格及相关资助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者依规严肃处理。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动的,应及时主动向学院报备。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加强学生信息安全管理,既要确保各项信息完整,又要注意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各级公示中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线上及线下公示期满要及时撤除公示内容。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引导学生自强自立、成长成才相结合,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及成长成才需求,积极开展教育引导,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励志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提升资助育人实效。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传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山传院发〔2021〕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