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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传媒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20 作者: 来源: 点击:

               山西传媒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规教〔2025〕3 号)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是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在校生活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学生工作部牵头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

责人、各学院党总支负责人、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工作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资助专员、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实施细则制定、评审组织和审核上报工作。

第五条 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任组员,负责本班级国家奖助学金的评议推报工作。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凡是符合相应规定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如需修订,应于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进行修订,并向学生广泛告知,方可用于下一年度评审。

第四章 奖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助学金(不包含退役士兵)分为3档,每生每年分别为4400元、3700元和3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十条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申请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在班级前10%,且无不及格成绩。

(四)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超出班级10%,但在30%以内(含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

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五)上一学年未受到学校违纪处分。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班级前20%,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四)上一学年未受到学校违纪处分。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申请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积极进取;

(三)申请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四)上一学年未受到学校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 评审名额。学生工作部在综合考虑学生人数、专业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按比例合理分配至各学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评选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相应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推选工作要求,民主提出推荐名单,结果在班级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

(三)学院评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听取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汇报,讨论确定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将候选人申请资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四)评审上报。学生工作部汇总各学院报送材料;评审委员会审核,提出当年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根据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议事规则,提交相关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经上级主管部门正

式批准后,由学校当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国家助学金经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后由学校分次发放给学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将获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进行发放。学生因处分等原因被取消国家助学金资格的,其空出的名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名额递补增选。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工作记录分年度建档备查,杜绝虚报、漏报。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对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如师生对评选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复议,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责成学院重新评审。

第七章 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受助学生拥党爱国、自立自强、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引导学生增强诚信意识、感恩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二条 充分挖掘和及时宣传奖助学金获得者的先进典型事迹,发挥榜样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不断提升资助育人的辐射效应。

第二十三条 受助学生应心怀感恩,弘扬奉献精神,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回报学校、回馈社会。

第二十四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在校期间如违反校规校纪等受到处分的,将取消当年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公示国家助学金名单时,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学院、年级、专业、班级等基本信息,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西传媒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山西传媒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山传院发〔2016〕16号)、《山西传媒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山传院发〔2020〕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