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教育服务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真正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在校的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高度重视资助与教育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资助与贷款工作体制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管理、服务机制,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同时,促其全面发展,奋发成才。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所在学院总支书记为组长,负责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和各年级辅导员、党团组织代表、部分学生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由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在辅导员主持下,对申请人进行评议。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三等。
第八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参照标准: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一) 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二)父母双方均患有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照标准: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因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参照标准: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且未达到特殊困难学生和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临时申请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不可抗力致使家庭遭遇重大灾害,正常学习生活的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随时提出申请,经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认定、辅导员核实、所在二级学院工作组审核后,报学校学生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山西传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分细则》的评分情况作为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参考。
第十三条 学生或二级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 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 在学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四) 拥有娱乐电器、高档服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请客会友、铺张浪费的;
(五)弄虚作假者。
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或已获得资助的学生,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含的任何一项行为和现象,学校有权取消对其已认定的困难等级,并追回相应的资助金额,二级学院应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信息,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同时向学校资助中心备案。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每学年末,由二级学院按照学校安排向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学校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初,二级学院按照学校安排,组织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学校提交。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并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生活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对申请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后,确定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长填写评议小组意见并签字,确认后将申请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困难程度量化评估材料,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复审。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反映。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反映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认真如实填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卡》,作为资助与贷款的基本依据,归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教育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为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教育管理档案。档案内容一般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其他所需认定材料、有关资助、贷款材料、每学期综合测评材料、奖惩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有以下资助:(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国家助学金;(3)省财政拨付的经济困难补助;(4)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5)新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经批准可享受“绿色通道”;(6)对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给予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力量捐赠的助(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各种资助均采用公示方式,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间,停止享受各种经济困难资助。
第二十四条 由于本人责任,造成个人财产损失,从而导致临时生活困难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困难补助。
第六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教育原则
1.扶贫励志原则;
2.资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思想教育与劳动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教育内容
1.加强国家、省、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宣传,教育学生体会国家、社会、学校的关爱,励志成才。
2.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心理健康、诚信、自立自强等方面教育,鼓励支持他们克服困难,磨练意志,全面发展。
3.各级团学组织也要经常关心、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对他们遇到的各方面困难,及时提供帮助予以解决。
4.选树经济困难学生中艰苦奋斗、自立自强、品学兼优的先进典型,开展榜样教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部负责解释。
山西传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分明细表 |
|
认定项目 |
认定标准 |
参考分值 |
申报者 生活水平 |
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家中同时有两(或两人以上)接受非义务教育 |
20 |
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家中有兄弟姐妹接受义务教育 |
15-19 |
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 |
14 |
双亲因素 |
孤儿、烈士子女 |
8 |
只有一方供养的单亲家庭 |
6-7 |
双亲正常家庭 |
5 |
健康状况 (需提交病历复件或正规医疗机构的证明) |
父母残障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获得经济来源 |
8 |
申报者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疾病和残疾等级),父母双方患重大疾病 |
6-7 |
父母一方患重大疾病(见认定办法“第八条”) |
5 |
双亲工作及家庭经济 收入情况 |
家庭为建档立卡户、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学生;父母是城镇双下岗职工,均无收入 |
15 |
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工作及收入;父母均务农 |
11-14 |
父母均有收入,家庭年收入低于3万元,人均年收入大于2800元 |
11-14 |
父母均有收入,人均年收入低于2800元 |
15 |
家庭遭遇 突发灾害 |
2年内遭遇意外灾害或变故,经济遭受损失 |
8 |
消费状况 |
消费行为十分简朴 |
13-15 |
消费行为简朴 |
6-12 |
消费行为一般 |
0-5 |
电子产品 情况 |
手机 |
拥有低档的手机(手机<2000) |
3 |
拥有中档的手机(手机2000~2500) |
2 |
电脑 |
私人无电脑(包括近似产品) |
3 |
拥有低档的电子用品(电脑<4000) |
2 |
拥有中档的电子用品(电脑4000~6000) |
1 |
在校表现 |
1.无旷课、迟到、早退行为(2-7分) 2.获得资助后,在校成绩表现取得明显进步(2-7分) 3.积极参加班级、学校志愿者、社会公益活动等(1-6分) |
20 |
备注: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各等级分值:特殊困难≥80分,困难≥70分,一般困难≥6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