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内无违法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且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三、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1.资助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一般困难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600元,困难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特殊困难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特殊困难学生应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学生部每年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按比例合理分配给各二级学院。
四、评审原则及程序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班级提出申请。
3.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小组在辅导员的主持下,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评议,并提出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所在学院。
4.各二级学院组成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学院总支书记、副书记、辅导员、学院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各二级学院评议小组对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初步名单,并组织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部。
5.学生部接受对公示情况的举报和核实,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6.学校研究通过后,学生部将最后确定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五、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每年国家助学金专款到位后,由学生部和计划财务部统一组织,按月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经证实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一学年内有违反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自当月起停发剩余的助学金,并追回已发助学金,存入学校困难学生助学基金专户。
4.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自当月起停发剩余的助学金,存入学校困难学生助学基金专户。
六、其它说明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学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