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上一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且综合考评成绩总分排名在班级前20%;
5.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且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三、评审名额
学生部在综合考虑学生人数、专业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按比例合理分配给各二级学院。
四、奖励标准
每人每学年5000元。
五、评审原则及程序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班级提出申请。
3.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小组在辅导员的主持下,对申请人进行评议,确定候选人上报所在二级学院。
4.各二级学院组成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专业教研室主任代表、辅导员、二级学院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各二级学院评议小组对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初步获奖学生名单,并组织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部。
5.学生部接受对公示情况的举报和核实,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6.学校研究通过后,学生部将最后确定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到位后,由学生部与计划财务部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经证实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未发放的停止发放,已发放的追回,存入学校困难学生助学基金专户。
4.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存入学校困难学生助学基金专户。
七、其它说明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学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