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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传媒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10-04 作者: 来源: 点击:


                                                 山西传媒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有效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处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不超过12个月。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按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的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按当年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实施方案中的程序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统一办理学生证。学生证的使用和管理按学校学生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取得一定成绩的;

2.因工伤事故或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自身情况需要的;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所开设专业的。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3.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的;

5.公共基础课有不及格课程的;

6.受过纪律处分的;

7.身体条件不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的;

8.已经办理过一次转专业的;

9.由外校转入我校的;

10.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六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各专业转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人数的10%。

第十七条 毕业前两年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如有特殊原因,学生可申请降级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的程序和具体办法按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同一专业内申请转专业方向的,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研究同意后,在学期末统一报招生处、教务处备案。

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修读完拟转入专业方向的必修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专升本、对口升学、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等);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的程序和具体办法按学校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认可应当休学的;

3、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2个月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4个月),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4个月。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的前一周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 办理休学、复学时,学生应填写《山西传媒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附相关证明和支撑材料。休学、复学手续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清。

第四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学生考核不合格(补考合格或重修重考合格的课程除外)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25学分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填写《山西传媒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附相关证明和支撑材料。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前,应指定专人与家长联系进行事实确认。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在批准后两周内办清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需提前一个学期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两年内经考核达到毕业要求,可颁发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实际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业期满一学年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学业未满一学年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发给学习经历证明。

第六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填写《山西传媒学院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等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办理证明书时,需填写《山西传媒学院学历学位证明书办理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录取花名册、毕业派遣花名册以及符合毕业生电子注册要求的数码照片。办理证明书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努力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参与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积极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团体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相关学生住宿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作、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学生奖励制度,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学生奖励的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公开、公平、公正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联系学生家长并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相关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八条  给予学生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细则,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相关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