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均须严格考勤。
2.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应当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任课教师和辅导员要以身作则,严格考勤,除特殊情况外不允许学生事后补假。
3. 病假:本人填写请假条,辅导员签署意见,三天(含)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含)以内者,提供学校医务室或医院证明,由所属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批准;一周以上,十五天(含)以内者,提供医院证明,由所属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审核,党总支书记批准;十五天以上者,提供医院证明,由所属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审核,所属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报学生部备案。
4. 事假:学生一般不允许请事假,如确需请假时,应从严掌握,必须由辅导员核实情况,并经学生家长同意后,与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学生填写请假条要写明请假原因并附有关证明,一天(含)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含)以内由所属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批准;三天以上,一周(含)以上者,由所属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审核,党总支书记批准;一周以上者由所属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审核,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报学生部备案。
5. 学生在外实习或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老师、辅导员签字,家长同意后,十五天(含)以内由所属二级学院分管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报党总支书记备案;十五天以上由所属二级学院院长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学生部备案。
6. 学生假满后,要及时向辅导员销假。如仍需续假时,提前办理手续。未经批准不返校上课者,以旷课论处。
7. 学生应按时履行学校规定放假时间,未经批准擅自提前离校者或晚归校者视作旷课处理。
8. 学生考勤由班长统计,各班长应于每月初将上月考勤表上交辅导员审核并报所属二级学院。同时,任课教师每堂课要加强对学生的考勤。
9. 学生无故不参加教学实践、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军训及公益劳动,均按旷课论处。
10. 各二级学院成立课堂考勤与管理检查组,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课堂考勤进行检查,并做好文字登记工作。学校每月不定期抽查各二级学院检查情况,并针对各学院学生考勤情况以及监管力度作出评价并进行全校通报。
11. 学生有迟到、早退、旷课者,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将根据其旷课时数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12.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部负责解释。
13.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