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班级建设,树立良好的班风和学风,充分发挥班集体在校风、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班级是指由教务部统一编定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集体。
第二章 先进班集体的建设标准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好。全班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关心国家大事,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尊严,主动学习政治理论和知识。全班学生积极上进、乐于助人、团结协作、热爱集体、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守社会公德,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四条 学习成绩好。全班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稳定,刻苦学习文化知识,努力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遵守课堂和考场纪律,迟到、早退、旷课现象少,不及格课程少,各科考试成绩良好。
第五条 遵纪守法好。全班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纪律性好,是非观念强,学年内全班学生无违纪行为,没有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文体卫生好。全班学生积极参加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环境意识好,注意宿舍内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宿舍”活动。
第七条 劳动及社会实践好。全班学生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每周义务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能结合专业特色,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巩固专业知识。
第八条 学生骨干作用发挥好。班团干部团结一致,相互协作,能结合班级实际情况制订工作计划,真抓实干,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班干部能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学生党员政治立场坚定,方向明确,在德智体等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团支部积极配合上级团总支、班委开展工作,过好团组织生活,做好推优入党工作,团组织的先进性和团员的表率作用突出。
第九条 辅导员工作好。辅导员热爱学生工作,关心、爱护学生,能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了解情况,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教育、管理、引导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尚师德,在学生中有感召力,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章 先进班集体的主要考核指标
第十条 思想政治素质
主要考核指标:
1、班级团员人数、党员人数、入党积极分子人数占班级总人数的百分率;
2、班级召开班会或团支部大会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政治理论的情况;
3、在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班级思想政治教育集体活动中,班级总体参与情况;
4、班级没有学生严重影响教学、生活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习成绩
主要考核指标:
1、学年全班学生考试平均成绩;
2、学年全班学生考试成绩优秀率;
3、班级内学生上课出勤率;
4、班级内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率;
5、任课教师对班级学风及学习情况的评价。
第十二条 遵纪守法
主要考核指标:
1、班级内学生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2、学生上课迟到、早退及旷课情况;
3、班级学生早操的出勤率。
第十三条 文体卫生
主要考核指标:
1、班级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情况;
2、班级宿舍在卫生检查评比中的成绩及宿舍卫生保持情况;
3、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情况;
4、班内学生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市级、校级竞赛奖励情况;
第十四条 劳动及社会实践
主要考核指标:
1、班级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各种公益劳动的表现情况;
2、班级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暑期“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服务情况;
3、班级学生假期在企事业单位参加实习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骨干作用发挥
主要考核指标:
1、班干部传达及执行学校、二级学院各种文件精神及时准确情况;
2、班干部在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会议出勤情况;
3、班干部学年班级工作计划和总结情况;
4、班干部制定班级各项制度及执行情况;
5、班级学生骨干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情况;
6、班级学生骨干模范带头作用发挥情况;
7、上级组织布置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辅导员工作
主要考核指标:
1、辅导员为人师表及作用发挥情况;
2、辅导员指导班级学生学习、工作及思想教育情况;
3、辅导员传达学校、二级学院文件精神准确、及时情况;
4、辅导员召开班会情况,班会记录本使用情况;
5、辅导员对特殊学生群体关心情况;
6、辅导员工作笔记记录情况。
第四章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不超过全校学生班级总数的30%。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步骤:
1、班级申报:本班在辅导员的指导下,组织全班学生对本班一年来的工作进行总结,并把总结材料上报所在二级学院;
2、二级学院评选:各学院对申报班级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组织公开答辩,听取各班汇报,结合班集体建设考核考核情况,确定“先进班集体”推荐名单,并附有关材料报学生部审核;
3、校级审核:学生部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后,并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先进班集体申报资格的取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先进班集体”申报资格
1、本学年内班级有学生受到处分;
2、本学年内班级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向国家和省推荐的“先进班集体”,应从校级“先进班集体”中产生。
第二十条 对于“先进班集体”,学校以文件形式下发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经费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评定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除追回已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相应奖励之外,还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