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山西传媒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应参加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是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各类先进学生个人评选等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原则: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坚持学业为主、全面发展;坚持科学测评、民主评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综合测评的指标体系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指标体系设德育素质、智育素质、身心素质和发展素质四项指标,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分=“德育素质”评测分+“智育素质”测评分+“身心素质”测评分+“发展素质”评测分。
第五条 德育素质测评主要从思想政治、遵纪守法、日常行为规范,勤俭节约、爱护环境、课堂纪律及出勤情况、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社会实践、以及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测评,占综合测评分20%。
第六条 智育素质依据该学期各门课程成绩进行测评,占综合测评分70%。
第七条 身心素质主要从学生在文体活动,健康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测评,占综合测评分10%。
第八条 发展素质主要从学生专业创作、创新能力进行测评,为单独奖励分数,最高分值为5分。
第三章 测评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九条 德育素质测评(20分)
(一)德育素质测评分基础分和奖罚分组成。
1、基础分(15分):
(1)学生在政治思想修养、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遵守纪律、勤俭节约、爱护环境等方面符合学校培养和要求的基本条件,且无纪律处分、思政课成绩合格的均可以得到15分;
(2)学生有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最高不得超过12分,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最高不得超过10分,思政课成绩不及格者最高不得超过10分。
2、奖罚分(5分):为奖励分与处罚分之和。
(二)奖励分评分细则:
1、社会工作加分:在本学年度从事社会工作满一年,由其所在单位通过民主投票并出具证明给予加分奖励。
(1)学生参加社会工作主要是指:在共青团、学生会、班级、学生社团、大学生艺术团、礼仪队、校报、广播站、电视台等组织中工作;
(2)在社会工作中担任主要成员,表现突出,可给予2—3分奖励。所占比例不超过所在组织中人数的20%;
(3)在社会工作中尽职尽责,圆满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可给予1—2分奖励。所占比例不超过所在组织中人数的30%;
(4)在社会工作中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可给予0—1分奖励;
(5)在社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不给予社会工作加分;
(6)身兼多职者,按最高分为基础,酌情另加0—1分;
(7)因特殊原因任职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者,按其应予奖励分数的50%计算。
2、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加分
(1)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和各类非学术专业类的校园文化竞赛活动者,学校组织的加0.5分,二级学院组织的加0.3分;获奖的同学可另获加分奖励: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5、2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5、1分;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5分;二级学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5、0.3分,同一活动只计最高分;
(2)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志愿者活动,参加省级以上的每次加1分、参加校级每次加0.6分、二级学院级每次加0.4分、班级每次加0.2分;
(3)荣誉加分:当学年度获得各种荣誉称号者可获加分奖励;
获得“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 “优秀团员”、“暑假‘三下乡’活动积极分子”、“优秀志愿者”等综合性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加4分、省级加3分、校级加2分、二级学院级加1分;
获“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文明宿舍”等集体荣誉的成员,国家级的每人加2分、省级每人加1.5分、校级每人加1分、二级学院级每人加0.5分;
(4)同一荣誉加分只计最高分。
(三)处罚分评分细则:
(1)违反校规校纪尚不够纪律处分,一次扣0.5分;
(2)旷课每次扣0.5分,事假一课时扣0.2分(因公事假、外出专业实践事假不扣分),病假一课时扣0.1分,其他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每次酌情扣0.5-1分;
(3)班级、二级学院、学校的集体活动缺勤每次扣0.5分,因缺勤严重影响活动者,每次扣1分;
(4)出现抄袭剽窃他人作业、作品、论文、未按时缴纳学费、归还助学贷款等违背诚信做人、做事的行为,一经发现,每次扣1分。
第十条 智育素质测评(70分)
1、智育素质测评分=(学期各门功课总成绩/学期各门功课数)×70%;
2、测评课程范围以教务部审定的考试课、考查课为准,包含体育课。
第十一条 身心素质测评(10分)
(一)身心素质测评分由基础分和奖罚分组成。
1、基础分(6分):
(1)学生能够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文娱、体育活动或比赛,具有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且体育成绩及格的均可得到6分;
(2)学生体育成绩不及格,最高可得到4分。
2、奖罚分(4分):为奖励分与处罚分之和。
(二)奖励分评分细则
1、参加各级体育比赛,运动员每参加一项,国家级加1分,省级加0.5分,校级加0.3分;获4—8名国家级另加1分,省级另加0.5分,校级另加0.3分;获前三名国家级另加2分,省级另加1分,校级另加0.5分。参加各级体育比赛,破学校、省高校、全国大学生记录的运动员每项分别加1、2、3分;
2、参加各级唱歌、舞蹈、戏剧、音乐、书画等有关文化艺术活动、竞赛的正式参加者或参赛者(含主持人、礼仪),国家级加1分,省级加0.5分,校级加0.3分;获一、二、三等奖的节目国家级另加3、2.5、2分,省级另加2、1.5、1分,校级另加1.5、1、0.5分,同一节目重复参加演出只计一次参加分、重复获奖只计一次最高分。
(三)处罚评分细则
1、凡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1分。
第十二条 发展素质测评(5分)
发展素质加分细则:
1、学生参加各级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特等奖、一等、二等、三等、单项、鼓励或优胜奖的分别给予5、4.5、4、3.5、3、2.5分奖励;获得省级特等奖、一等、二等、三等、单项、鼓励或优胜奖的分别给予4、3.5、3、2.5、2、1.5分奖励;获得校级特等奖、一等、二等、三等、单项、提交作品的分别给予3、2.5、2、1.5、1、0.5分奖励;
2、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科研训练项目及实验室开放项目按国家级、省级、校重点、校一般项目分别给
予5、4、3、2分奖励;
3、学生参与教师申报国家级、省部厅级、校级及横向项目,在项目获准后,合同书中有学生姓名,且实际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经学生提出申请、项目主持人签字认可、科研处审核后分别给予3分、2分、1分奖励。合同书中没有学生名字,但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国家级、省部级、校(厅)级或横向项目研究,每学期超过16天的,经学生提出申请,项目主持人(负责人)签字认可,分别给予学生2分、1分、0.5分奖励;
4、学生在各级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文章,国家级第一作者加4分,第二作者及之后作者加3分;省级第一作者加3分,第二作者及之后作者加2分;校级第一作者加2分,第二作者及之后作者加1分;
5、学生申请获得专利、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开发、成果转让的,发明专利第一专利人加4分,第二及之后专利人加3分;实用新型专利第一专利人加3分,第二及之后专利人加2分;外观专利第一专利人加2分,第二及之后专利人加1分;软件著作权第一专利人加2分,第二及之后专利人加1分;
6、在专业实践、科技创新中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取得显著成果者,加0.5—1分;
7、该学期通过四级考试(425分以上)可加2分,通过六级考试(425分以上)可加3分。通过四六级考试的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各只加一次分;
8、获得各种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加2分。
9、获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证”的给予2分,获得“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的给予2学分;获得其它各种职业资格证书者,按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分别给予0.5、1、1.5、2、3分。
10、全国普通话等级考试取得二级甲等、一级乙等、一级甲等成绩分别给予0.5、1、3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二级、三级成绩合格以上者给予0.5、1、1.5分。
11、获得地方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或创业项目进入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项目负责人给予3分,参与成员给予2分。
12、凡因同项内容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加分机会者,其加分取最高标准,不重复加分。
第四章 测评机构与测评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组,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生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学生部、教务部、团委、纪检监察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全面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学校整体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专业教师代表、全体辅导员老师、学生干部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
各班成立由辅导员指导,班长担任组长、团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干部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定小组。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程序为:
1、每学期开学,学生按照素质综合测评四个方面的内
容,对一学期的个人表现进行总结;
2、各班评定小组根据个人小结,结合学生平时表现进
行初评;
3、各二级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议,并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于开学后四周内将初评结果报送学生部;
4、学生部对各二级学院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组。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组、各二级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及班级评定小组成员都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照章办事,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