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传媒学院辅导员联系学生家长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效,形成家校合作的育人机制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学校--学生家长(监护人)联系渠道。二级学院负责建立本学院学生家长(监护人)信息档案。学生向二级学院提供家长(监护人)真实信息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如有信息变更,学生应及时告知学院。
第三条 联系学生家长(监护人)的事项主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生活、奖惩和其他表现,同时通报学校发展最新情况,并听取学生家长(监护人)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应及时与其家长(监护人)联系:
(一)思想状况出现重大变化者;
(二)受到纪律处分或学籍处理者;
(三)无心学习,经常旷课或出现考试不及格者;
(四)擅自离校不归或不知去向者;
(五)患重病或发生意外事故者;
(六)情绪波动较大、有心理疾患或精神障碍者;
(七)经常夜不归宿或迷恋网络游戏者;
(八)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者;
(九)需要告知学生家长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单亲(孤儿)、身体有残疾、存在心理问题和学习困难等情况的学生,应经常与其家长(监护人)保持联系。
第六条 联系学生家长(监护人)具体由辅导员落实,必要时由二级学院领导直接与学生家长(监护人)联系。
第七条 联系学生家长(监护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家访、请家长(监护人)来校面谈等有效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召开学生家长会、设立电子邮箱、建立二级学院领导接待日等形式,加强与学生家长(监护人)联系。
第八条 每学期至少与每名学生家长(监护人)联系一次。对来访的学生家长(监护人)要热情接待,对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来信来电应及时回复。
第九条 联系学生家长(监护人)时要认真记录联系时间、方式、内容、所联系亲属的姓名以及反馈意见。
第十条 联系学生家长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和辅导员个人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