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住宿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创建秩序良好、安全卫生、文明健康的学生公寓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山西传媒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公寓住宿管理
第三条 学生公寓应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文化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不断改革和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为学生营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努力把学生公寓建设成为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和精神文明的窗口。
第四条 机构设置及职责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领导组,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部、后勤保障部、保卫部、团委、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学生公寓建设、管理及服务的领导、指导与协调。
下设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挂靠学生部)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学生公寓设施的小型维修,提交大型修缮项目、设施设备配备的建议。
后勤保障部负责公寓的大型修缮项目的实施及设施设备的配备。
保卫部负责学生公寓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与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组成治保组,负责组织指导保安和公寓门卫执行公寓的治保任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负责组织、安排辅导员参与公寓管理;指导团学组织开展学生公寓纪律检查、公物维护、卫生维持、文体活动等工作,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集体主义及心理健康教育。
团学组织是学生公寓管理、教育、文化建设的主要力量。
第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
第六条 凡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标准按时缴纳公寓管理费。
学生均可凭报到单及公寓管理费收据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手续,持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到指定公寓、房间、床位住宿。
第七条 未经公寓办批准,任何人不得入住学生公寓或调换宿舍和床位。
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宿舍的,其程序如下: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并盖章;
2、将经审核的书面申请交公寓管理中心审批,开具调整证明;
3、学生凭调整证明到本楼宿管员处,退原房间,凭设施检查单到调整后的公寓楼领取新房间钥匙;
4、宿管员更改学生住宿名单及住宿信息卡。
第八条 寒暑假期间,需要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当由学校用人部门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与学生家庭联系沟通后,在放假前一周以部门或二级学院为单位集体报学生部核实,公寓管理中心凭学生部批准名单集中统一安排学生住宿。
第九条 休学的学生,离校前须持招生办公室签发的“异动手续通知单”到所住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凭所住公寓开具的设施检查清单,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离校手续;复学后持招生办公室有关证明到公寓办申请住宿,由公寓管理中心重新安排。
第十条 凡留级或调整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与新班学生住宿。在开学一周内,凭招生办公室开具的“学生异动手续通知单”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调整手续。
第十一条 退学、开除学籍、转学、毕业的学生及中途走读、校外住宿学生均应退宿。应当凭招生办公室开具的“学生异动手续通知单”或“毕业生离校手续通知单”或学校批准《学生走读、校外住宿审批表》在一周内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将个人物品搬离公寓。
退宿程序如下:
1、学生凭“学生异动手续通知单”或“毕业生离校手续通知单”或学校批准《学生走读、校外住宿审批表》到本楼宿管员处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凭宿管员开具的设施检查单到公寓管理中心盖章、备案;
2、宿管员更改学生住宿名单及住宿信息卡;
第十二条 在规定离校期限内不办理退宿的,由相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客观需要,公寓管理中心可以对学生住宿的公寓、房间、床位进行调整,学生应当服从。
第三章 学生走读及校外住宿管理
第十四条 确因特殊原因,需走读或校外住宿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请。
申请走读的条件:
1、因身体原因不适合集体住宿的学生(需出具三甲医院诊断证明书);
2、家住学校附近,且家庭有特殊情况需要照顾家庭的学生;
3、其他特殊情况。
申请走读的办理时间:
1、走读手续每学年审批办理一次,每次有效期限为一学年,逾期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2、走读办理为每学年的开学后一周,可提前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
3、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该学期住宿费不予退理。
4、走读期结束要求回校住宿的学生,需在每年的6月份向各二级学院递交书面申请报回,由学生部统一安排下学年的住宿。
第十五条 需走读的学生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一周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如情况确实,符合条件,允许办理相关手续。
1、学生办理或续办走读手续,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详细说明走读的理由、家庭详细住址、父母姓名等情况、户籍证明),并需提供家长亲笔书写的意见和家长有效联系方式,辅导员依此进行核实,不具备办理走读的条件的,则由辅导员向其说明情况,直接退回。新生办理走读手续,家长必须亲笔书写同意子女走读意见并亲自来院为子女办理。
2、符合办理走读条件的学生,需本人填写《山西传媒学院学生住宿走读审批表》。经辅导员、所在二级学院书记审核签字同意后,报请学生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学生凭《学生住宿走读审批表》到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并到计划财务部办理退费手续。
3、学生及家长(或由学生家长授权的亲属)与所在二级学院需签订《山西传媒学院学生走读安全责任书》,并由学生本人在《山西传媒学院学生走读安全须知》上签字。
4、《山西传媒学院学生住宿走读审批表》审签完毕后,报学生部备案。
第十六条 走读学生在校外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凡在校外引起的人身安全和其它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擅自走读或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学生公寓安全保卫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和个人安全的不良行为。要养成离开宿舍及时锁门的好习惯,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发现火灾或其他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在场学生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公寓管理服务人员或值班老师,必要时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禁止:
1、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2、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烂、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3、在公寓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锅、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
4、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
5、乱拉电线,私接电源,使用劣质/大功率电器,电动车电瓶充电。
第二十条 公寓楼内提倡不吸烟,不使用蜡烛,不乱扔烟头。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不得将钥匙借与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锁具。丢失房间、柜子等钥匙应当及时上报公寓辅导员,由公寓办安排更换锁具等。如遇上述情况不及时上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因丢失钥匙或故意损坏而新换门、柜锁的成本由学生本人支付。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寓门卫制度,应当持有效证件进出公寓,服从门卫人员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不经公寓办批准,非本公寓住宿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允许进入该公寓,学生宿舍更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第二十四条 来访人员须在值班室登记,在会客室会客。学生父母来访,在交押有效证件后,在规定会客时间内,可进入学生宿舍。
会客应在学校规定的会客时间内进行。其他时间不再允许在公寓内会客。
第二十五条 由于拍摄作业等原因需进入学生公寓的,应由所进宿舍成员个人写出书面申请,代课教师签署意见,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公寓管理中心批准,方可进入批准的公寓宿舍拍摄,不得进入其他公寓宿舍。不得随意动用他人的物品。如造成宿舍财产损坏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晚23:00至第二天早6:00,住宿学生一般不允许外出,特殊情况需经值班老师或公寓管理中心批准。
第五章 学生公寓公共秩序及环境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公寓作息时间。
住宿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晚归或在外过夜。晚归的,应当在公寓值班室登记并说明原因。各宿舍长发现未按时返回宿舍的同学,向宿舍成员了解情况,并通过电话与同学取得联系,督促同学返回宿舍,若无法与同学取得联系,需及时告知本班辅导员。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做好垃圾下楼,积极参加公寓宿舍的公益活动。以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和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不被允许:
1、在宿舍以及宿舍楼道墙壁上涂写刻画以及张贴宣传品;
2、将猫、狗等影响他人的动物带入公寓;
3、在走廊和房间内私拉线等;
4、在楼内打架斗殴、起哄闹事、赌博、喝酒、打麻将(存放)等;
5、在楼道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电滑板车、打球;
6、在楼内大声喧哗、进行大声音的活动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7、向窗外、门外泼水、扔杂物,随地吐痰,乱堆杂物;
8、攀跃阳台;
9、公寓内从事任何营销、送外卖活动;
10、其他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 宿舍成员应当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宿舍卫生和纪律检查。
第六章 学生公寓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设施含公寓楼内的一切公共设施和寝室内配置的家具及生活设施等,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布置、调配和维修。住宿学生有责任和义务爱护公用设施,维护公物完好。属自然损坏的,学生应当及时到值班室报修。人为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学生退宿,应当经公寓管理中心对其宿舍设施的完好程度进行确认。
第三十二条 家具管理。学生宿舍内的家具由使用人妥善保管。未经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不得将学校配置的家具随意拆卸或变更摆放位置,不得将其他家具搬入宿舍。
第三十三条 电脑管理。学生自备电脑(含台式、笔记本电脑),在使用电脑时,不得影响他人学习、休息。
第三十四条 水电管理。水电管理学生应树立节约水、电的良好意识。做到人离灯熄,随用随关。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当及时报告公寓辅导员。
各楼层洗漱间和厕所所备水桶里的水,为停水时而备,不得在桶内洗衣服、洗笔、洗澡等。
为保证公寓用电安全,培养学生良好的作息习惯,公寓内实施按时熄灯及限电制度。
1、熄灯时间:晚23:00—早06:30,周五、周六及法定节假日不熄灯。
2、楼层应急照明灯是为临时停电而配置的安全设施,严禁擅自将电源插头摘除,楼层公共区域用电设施是为住宿学生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设施,严禁私拉乱接,以上行为如有发现,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3、宿舍内照明灯管要按配置使用,不得更换大瓦数的灯管。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不得在一个接线板上连接多个接线板。以上行为如有发现,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五条 宿舍成员应当增强集体观念,共同创建文明宿舍。
第三十六条 每个宿舍应推选一名宿舍长,宿舍长是学生干部,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卫生监督、文明创建及安全工作,对公寓及服务人员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实施学生宿舍值日制度。宿舍成员应轮流值日,认真负责本宿舍的卫生及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保持宿舍整洁,环境优美,培养同学们的良好卫生和劳动习惯,防止疾病的传播,住宿学生应注意个人卫生,垃圾及时下楼(勿堆放在房间门口),经常清洗、更换个人床单、被罩等。
第三十八条 充分发挥团学组织和学生干部作用,协助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宿舍及环境卫生的检查、督促及教育工作,了解掌握广大同学对公寓建设以及服务中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同学们反馈。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红旗宿舍”、“文明宿舍”表彰称号,以提高学生宿舍的文明程度,促进学生公寓各项建设。公寓每学期对宿舍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优秀宿舍,并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学生在公寓的表现,与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挂钩。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对遵守公寓各项管理制度,爱护公物,拾金不昧,维护公寓公共秩序等好人好事给予表扬,并上报学生处、各二级学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批准在公寓住宿的其他学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生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